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修改方式,在不超出原有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的同时,还有5个限制,即:(1)主动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2)主动改变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导致扩大了请求保护的范围。(3)主动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主题。(4)主动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5)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该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反过来,如果是主动修改,在符合法三十三条的情况下,能否突破上述限制?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