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关于专利申请的分案

2012-10-10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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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保护的是权利要求书,而不是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保护的一种叫“主题”的东西,“主题”来源于说明书中,权利要求书第一次提出,称为母案,以后再从同一份说明书或是母案中分离出“主题”,用另一份权利要求书加以保护,称为“分案”。
从程序上讲,搁置主题的“新颖性”“创造性”不谈,申请人从说明书中或是权利要求书中,分离出需要另外保护的“主题”,原因主要有二个:
一、母案中分离出“主题”,因为权利要求之间不具有单一性,这时的分案,有主动、和被动二种,申请人主动分案的:
1为保护申请人利益最大化
2)发现权利要求书的权利要求之间没有单一性。
    也有申请人被动分案的:审查意见书指出权利要求书的权利要求之间没有单一性。
二、从说明书中分离出“主题”,而分案的,也有主动、和被动。
   申请人主动分案的:为保护申请人利益最大化,权利要求书(母案)不存在单一性的问题,但已提交的权利要求书(母案)中遗漏了说明书中值得保护的“主题”,需要分案。
  申请人被动分案的:审查意见书指出权利要求书的权利要求没有新颖性、创造性,申请人从说明书将有新颖性、创造性的发明添加到原独立权利要求中或是替代原独立权利要求,而引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之间没有单一性,而不得不分案保护。
显然,被动分案是需要有相应的时机,而主动分案不需有时机。
那么,“分案”就可以无期限的分下去吗?不是的。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42条、54条规定,提交“分案”的时间,最长截止到母案的申请被授权后的二个月内。
当然,在先申请的主题,在12个月之内需要保护的,可用相同主题的优先权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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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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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velbyr  注册会员 | 2012-10-10 23:57:54
是截止到自收到授权通知书起两个月,说白了就是两个半月

一直想追问一个事,就是 即使在这两个半月内的某天办登了,是不是也可以等到两个半月的截止时才不能分案?这一点跟本国优先权稍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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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ss888  注册会员 | 2012-10-11 08:33:44
我是这么来理解的,分案截止到自收到授权通知书起两个月,就是两个半月,从时间上来看,是这样规定的,但其中有一个实质的条件是,就是“分案”保护的主题须和授权通知书授权的主题应当不同,这是很明确的,如果相同,分案的意义何在?
比如,说明书中有A、B二个主题,母案申请书申请了A,授权通知书授权的主题是A,那么自收到授权通知书(A方案)起两个月,就是两个半月,你去登记了A,在不超过二个半月的期限内,申请人仍然可以提交分案B。A已经授权,申请人不可能再分案A。如果再分案A,必定要遭“重复授权”驳回的。
事实上,分案申请的规定保证了申请人享有从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再次或多次提出权利要求的权利,但前提条件是,母案和分案的主题不能相同,但说明书可以相同。
因此,二楼说的这种情况在实际工作中是不可能发生的。
pavelbyr  注册会员 | 2012-10-11 09:20:26

回 zss888 的帖子

zss888:我是这么来理解的,分案截止到自收到授权通知书起两个月,就是两个半月,从时间上来看,是这样规定的,但其中有一个实质的条件是,就是“分案”保护的主题须和授权通知书授权的主题应当不同,这是很明确的,如果相同,分案的意义何在?
比如,说明书中有A、B二个主题,母案申请书 .. (2012-10-11 08:33)
除了您说的这种A和B的分法外,实际工作中还遇到过一种要求保护“比原权利要求范围稍大但不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的主题的分案情况,一般是由于申请人觉得原来的权利要求写小了。这种情况貌似就不该允许母案登记之后再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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