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这么来理解的,分案截止到自收到授权通知书起两个月,就是两个半月,从时间上来看,是这样规定的,但其中有一个实质的条件是,就是“分案”保护的主题须和授权通知书授权的主题应当不同,这是很明确的,如果相同,分案的意义何在?
比如,说明书中有A、B二个主题,母案申请书申请了A,授权通知书授权的主题是A,那么自收到授权通知书(A方案)起两个月,就是两个半月,你去登记了A,在不超过二个半月的期限内,申请人仍然可以提交分案B。A已经授权,申请人不可能再分案A。如果再分案A,必定要遭“重复授权”驳回的。
事实上,分案申请的规定保证了申请人享有从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再次或多次提出权利要求的权利,但前提条件是,母案和分案的主题不能相同,但说明书可以相同。
因此,二楼说的这种情况在实际工作中是不可能发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