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这算不算主动增加独权的情况

2012-10-9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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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审答复阶段,在独权不具备可专利性的情况下将与该独权具有单一性,且仅记载在说明书部分的技术方案提升为新的独权到底算不算主动增加独权的情况?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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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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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gzi_feng  新手上路 | 2012-10-9 15:00:40
这个情况有点复杂。
独权不具备专利性,通常应该将从属上升为独立权利要求。
如果按照楼主的说法,“增加的独权和现在的独权具有单一性”,即现在的独权和原来的独权有相同的技术特征,但由于原独权已经不具备专利性了,显然这些相同的技术特征不是特定技术特征,也就是说事实上他们不具备单一性,此时应该算新增独立权利要求。
如果新增的独权还包含了原来认为具有专利性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而且根据该特征可以认为新增的独立权利要求具有可专利性,即此时的独权和原从属权利要求属于并列的技术方案,在审查实践中不同审查员会给出不同的意见,但会有新的问题出现,现在的从属权利要求的范围都比原来要小,这些权利要求的修改是否超范围?
所以这样的修改楼主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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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继续吹  注册会员 | 2012-10-9 15:55:01
谢谢!
加油小欣  新手上路 | 2012-10-9 16:26:18
我认为:楼主所说的情况应该属于主动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
理由是: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实质审查程序的相关规定,主动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这是不允许的修改方式。  而虽然上述情况与原独权具有单一性,也仅仅是具有一个或多个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不能说明技术方案相同,也就是新独权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内没有描述过,是不同于原技术方案的。因此,不可行。

举个例子:一个发明专利要求保护一种产品,原权利要求书中只记载了该产品的特征和技术方案,而原说明书中不仅有该产品的技术方案还有生产该产品方法的技术方案。如果该产品不具有授予专利权的条件,那么根据上述规定主动把该方法上升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是不允许的,除非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可以进行类似的修改意见。

  我认为需要严格按照审查意见的要求修改,在答复期间这是必须遵守的!
  

   以上仅为个人观点,正确与否还请揣度!
我喜欢菲儿  注册会员 | 2012-10-9 19:07:21
审查指南规定的“不予接受”的五种情况之一:
4、主动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从这句话也可理解出来:
    原权利要求书中没有出现过的技术方案,不允许增加。
    尽管其与原独立权利要求之间具有单一性。
pavelbyr  注册会员 | 2012-10-9 23:58:19
如果突兀地这么加,一般是不允许的,
但是通常做法是将想加的这个独权揉成在原来独权基础上修改而得到
shenxian  中级会员 | 2012-10-10 14:03:41
楼上所有回答的人都把“主动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理解为“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

二者意思并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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