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修改
本报记者李吉斌
专利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强、取证难等特点,尤其是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物流行业的迅猛发展,专利侵权产品的制造和扩散速度也在不断提高,专利维权难度日益加大,维权收益往往低于维权成本,大大挫伤了专利权人的创新积极性。为此,在近日公布的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对举证难、侵权处罚等方面进行了补充规定。
针对征求意见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冯晓青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专利法的修改在改善当事人举证难、加大专利侵权处罚方面的立法思想是正确的。但一些条款还需细化,修改的范围也可适当扩大。
采取强制措施应有限定条件
征求意见稿在第六十一条增加了一款规定:专利侵权诉讼中,对于由被控侵权人掌握的涉嫌侵权的产品以及账簿、资料等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依法调查搜集。被控侵权人不提供或者转移、伪造、毁灭证据的,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制止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冯晓青分析,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普遍存在着证据难以获取的困难,比如侵权的利润、违法所得,或者侵权本身的证据,因此增加了这一规定。当原告或者诉讼代理人自己无法获得相关证据,但又有足够的理由去怀疑时,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搜集。
“增加这一规定,有利于法院及时去了解案情;通过司法的途径来调取证据,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冯晓青说。
该款还规定了当被控侵权人不提供或者转移、伪造、毁灭证据的,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制止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冯晓青认为,这一规定的本意是好的,但也会让人有些担忧,因为根据法条只要当事人不提供证据就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没有限定条件,这就增加了被告人被不公正对待的风险。
“应当增加限定条件,如没有正当理由不提供则可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将造成对被告人的保护不力。”冯晓青建议。
扩大处罚范围使法条更周延
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三条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规定了对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数额,在原来能计算违法所得及没有违法所得的基础上增加了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情形。”冯晓青说,在假冒专利案件的实践中,违法所得受很多因素的影响,侵权人所获得的利润,可能有一部分是合法的,有一部分是违法的,还有些不是很明显,很难计算,但又确实是违法了,所以法条增加了这一内容,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也进一步增强了法条的周延性和可操作性。
征求意见稿在第六十四条原有规定假冒专利行为基础上,增加了一项与其平行的行为———侵犯专利权行为。冯晓青分析,现行专利法没有对假冒和冒充这两种行为做区分,但现实中,冒充专利不一定是假冒专利侵权。比如随意写一个编号在包装盒上,这并没有侵犯任何专利产品,不构成假冒。按现有规定,仅仅只能对假冒专利产品进行检查或者扣押,而对上述情形则漏掉了。增加一个侵权产品,就将行政部门查处或者扣押的范围扩大,有利于及时去维护权利人的权益,达到及时制止侵权的效果。
“第六十四条还增加了被调查的当事人拒绝、阻挠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使职权时的处罚规定。这实际是增加了对专利侵权人的威慑,更好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直接赋予专利行政管理部分一定的职权,既可以警告,也可以转交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处罚。”冯晓青说。
征求意见稿修改范围过窄
“我认为征求意见稿涉及的修改范围还是很窄的,专利法涉及的内容比较多,比如权利的主体、专利权客体、专利申请审批程序的完善、专利保护的范围等,此次修改都没有涉及这些内容。”冯晓青认为,这些问题都必须要考虑。
冯晓青指出,虽然这次主要是针对行政执法反映比较强烈、非常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修改,但还是要不断地呼吁,加大修改范围,加快修改进程。比如职务专利,我国科技战线的改革势在必行,专利法的修改应该在这方面有一定的体现。国家通过投资由行为人完成一项发明创造,此专利权的归属及相关权益的分配可借鉴美国专利法对其进行详细规定,更好地去规范职务行为产生的利益,使其产生更加积极的效果。
“还应当把立法上的成果,比如司法解释很好地吸收进来;大量的审判实践,也可总结形成一定的素材在新的法律中体现;国外相关修改经验也应该总结,还要重视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比如专利申请的无纸化,国家间专利的协调等方面都应当关注。”冯晓青最后说


http://finance.ifeng.com/roll/20120906/699451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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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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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典  认证会员 | 2012-9-7 10:20:23
已经很快了,以前是多少年才修改一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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