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妹现在正在复习过程之中,有些问题自己总是想不明白,想请教大家!
1.法11条2款,属于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有: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问:外观设计的侵权行为相比于实用新型和发明,少了一个使用,也就是说单纯的使用拥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设计产品是不侵权的?是这样么?如果是,为什么不侵权?
2.法13条,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问:申请公布后就能够要求实施者支付费用?在没有获得专利权的情况下就能要求对方支付?如果发明专利没有最终获得专利权,按照这一条的规定,是不是仅仅公开了就能够要求支付费用?
3.法26条5款,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问:直接来源是不是这个遗传资源是申请人从何处获得,如合法购买等情况,但是原始来源是什么意思?网上查了一些解释,但始终没有找到解释的很透彻的。而且原始来源在什么情况下是申请人无法说明的?
4.法36条1款,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时,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问:这里的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是什么?在实际工作中似乎从来没有提交过这一类参考材料,这里说的是“应当提交”,我的理解是必须提交?否则的话这里应该写成“可以提交”,这个规定似乎与实际情况不符啊?
5。细则42条1款,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54条1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专利局提出分案申请。而54条1款中说专利局发出授权通知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
问:细则42条1款中的分案申请的时机,应该是在收到授权通知之前,还是收到授权通知后2个月之前?
小妹现在只遇到这些问题,希望大家能够帮助我解答。而且随着复习的深入,一定还会有其他的问题出现,到时候还是要请教大家,多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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