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请教有关“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与无效修改”

2010-11-18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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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XXX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特征A、B。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XXX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特征C。
(特征C属于增加的技术特征,不是特征A或B的进一步限定,且与特征A与B不相关)
问题:
1、若在权利要求1与2都有效的情况下,一种XXX装置仅包含有特征C,是否构成侵权?
2、若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特征具C有新颖性与创造性,那么权利要求的修改方案a与b那种正确?(走无效程序)
a)方案:一种XXX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特征A、B、C。
b)方案:一种XXX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特征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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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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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6  注册会员 | 2010-11-18 23:53:20

Re:请教有关“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与无效修改”

1.全面覆盖原则
2.从属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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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uliyc  注册会员 | 2010-11-19 00:17:27

Re:请教有关“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与无效修改”

1 不侵权
2 a)
sweetshu  注册会员 | 2010-12-9 18:15:48

Re:请教有关“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与无效修改”

同意楼上的,因为权利要求2的技术特征至少是ABC,所以,只有包括ABC或者与A/B/C之一等同的技术方案才是侵权的。
sweetshu  注册会员 | 2010-12-9 18:18:26

Re:请教有关“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与无效修改”

再补充一下,侵权是考虑的一个技术方案,不是一个技术特征,比如:装置XXXX包括CDE且D与A不等同,E与B不等同的情况下,是不侵权的。
城中隐士  注册会员 | 2010-12-10 03:41:11

Re:请教有关“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与无效修改”

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包括其特征部分以及其引用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故,无论是无效程序中的修改还是复审或实质审查程序中,都不能以删除唯有仅保留从属权利要求中的特征部分,况且,如果近保留从属权利要求中的特征部分,必将导致权利要求修改后报复范围扩大,而这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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