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thyd wrote: 一件专利要求保护的只是权利要求部分,说明书是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所以更改说明书不影响保护范围,因此不存在禁止反悔的问题。楼上的说的很对,如果审查员没要求修改,就别动,审查员要求改什么,咱就改什么,没说的千万别改。
heidi wrote: 答复审通的时候,通常会修改权利要求。权利要求修改之后,发明内容部分是否一定要做相应的修改?还是要酌情考虑?如果增加从说明书得到的技术特征的话?是不是就一定要将发明内容进行修改?其他情况,比如果审查员提出的是没有引用基础的问题,只是将权利要求稍作修改,是不是就可以不用修改发明内容部分了?如果是将权利要求的合并的话,是不是也不需要修改发明内容部分了? 修改的话是不是会有禁止反悔的问题,不修改会有什么问题吗?修改还是不修改好?请教大家!
heidi wrote: 谢谢大家,上面的问题引申了另外一个问题,在撰写的时候,发明内容直接copy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这种写法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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