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hp1127 wrote:
请教各位老师:比如说一套装置,包含一根附加线材,但是线材可以有两种形式,我可以在附加权利要求里这样写么: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附加的线材可以有两种形式:第一种为、、、、、、;第二种为、、、、、、、,此种形式线材的一头为A插头,也可以为B插头。
那我可以这么写么?
谢谢各位老师了先
为何只提线材一头?另外一头呢?如果A插头、B插头是公知的,没必要写入权利要求啊。
另外,作为技术问题,必须在了解整体技术内容的情况下才可以给出准确的答案。
我个人建议你写成两个从权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xxx,其特征在于:所说的附加线材一端为xx插头,另一端为A插头。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xxx,其特征在于:所说的附加线材一端为xx插头,另一端为B插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