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论文] 关于撤销“放弃专利权的声明”的建议

2007-11-30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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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权人非法拥有者,启动专利审批程序,并最终依法获得专利权,在合法申请权拥有人与维护其被侵犯的申请权,甚至“夺回”由此申请权的行使而可能产生的专利权时,申请权非法拥有者如果在专利权期限届满前声明放弃其取得的专利权,那么关于这一“放弃专利权的声明”是否应允许撤销?如果不允许撤销,其理由是什么?如果允许撤销,撤销的条件又是什么?
关于以上问题,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2.3中指出:在专利权期限届满前,专利权人以书面的形式放弃其专利权的声明,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撤销放弃专利权的声明,除非在专利权非真正拥有人恶意要求放弃专利权后,专利权真正拥有人在提供了生效的法律文书后,可要求撤销放弃专利权的声明。也就是说,撤销放弃专利权的声明的前提条件就是,做出放弃专利权的声明的人并非专利权真正拥有人,只有这样才可以请求撤销放弃专利权的声明。
关于“专利权真正拥有人”是什么样的人并没有明确指出,那么这里的“专利权真正拥有人”从一般观点出发,就是在这一“专利权”产生前的与这一“专利权”相应的“申请权”的真正拥有人(事实上的、合法拥有申请权的人);但是,从法理上讲,专利权人是相对于非专利权人的称谓,其所拥有的专利权是专利权人依法启动了专利权授予程序,依法取得的专利权,所以说,“专利权真正拥有人”应当是依法取得专利权的人。因此,关于审查指南中指出的“专利权真正拥有人”到底是前述的两种人中的哪一个,审查指南中并没有明确的指出。
关于审查指南中指出的“专利权真正拥有人”到底是前述的两种人中的哪一个,我个人认为,这里所说的“专利权真正拥有人”应当是依法启动专利权授予程序,并最终依法取得专利权的人。因为,在我国的专利申请审查程序中,一般并不审查申请人是否是专利申请权的事实上(合法)拥有者,只有当其明显不具有申请人资格的时候,才需要其提供证明,证明其具有专利申请的资。而实践中,关于专利申请人资格的审查是非常困难的,不利于专利申请审查程序的进行,这就导致了依法取得专利权的专利权人,有可能是与该专利权相应的专利申请权的非法拥有者,而这一专利权的授予,是由与该专利权相应的专利申请权的非法拥有者,行使了该专利申请权,启动专利权授予程序,最终依法取得了该专利权,成为该专利权的专利权人。
从这一专利权的手语过程中,不难看出,该专利权人是非法拥有与该专利权相应的专利申请权,非法行使了该专利申请权,经过法定的专利申请审查程序,最终取得了法律授予的专利权,成为该专利权的专利权人,其中,可以看出,该专利权人拥有的与该专利权相应的专利申请权是非法的,该专利申请权的行使是非法,但该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及专利权的授予均是依照法定程序完成的,该专利权的的权利人也是依法取得该专利权的,是合法的专利权人。因此,不难得出,所拥有的专利申请权非法,并不意味着最终取得的专利权非法,也就是说,专利权人只有合法的专利权人,没有不合法的专利权人,因为,专利权人是依法取得专利权而成为专利权人的,则审查指南中所说的“专利权真正拥有人” 应当是依法启动专利权授予程序,并最终依法取得专利权的人。
那么,专利申请权的非法拥有者,因为行使了该专利申请权,启动了专利授予程序,并最终依法取得了专利权,势必侵犯了该专利申请权的事实上(合法)的拥有人的合法权益,并有可能给该专利申请权的事实上(合法)的拥有人造成损失,那么该专利权人应当依法承担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从而使该专利申请权的事实上(合法)的拥有人的被侵犯的合法的权益或遭受的损失,依法得到救济。
那么,关于专利权人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是否应当允许撤销?回答是肯定的,但是撤销放弃专利权的声明的条件应当视申请权事实上(合法)的拥有者启动的相关程序与申请权非法拥有者声明放弃专利权的时间关系而定。
具体分为两种:
一、申请权事实上(合法)的拥有者启动相关的救济程序是在申请权非法拥有者放弃专利权的声明生效之前,那么这种专利权放弃的声明,应当视为无效或是可以撤销的。
二、申请权事实上(合法)的拥有者启动相关救济程序是在申请权非法拥有者放弃专利权的声明生效之后,此时,为了更有利于维护申请权事实上(合法)的拥有者的利益,可以允许申请权事实上(合法)的拥有者,在申请权非法拥有者声明放弃专利权之后的几个月内启动相关的救济程序维护其合法的权益,在此期限内的放弃专利权的声明应允许撤销。
以上的关于放弃专利权的声明的视为无效或是允许撤销,和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2.3中指出:在专利权非真正拥有人恶意要求放弃专利权后,专利权真正拥有人在提供了生效的法律文书后,可要求撤销放弃专利权的声明相比,显然要严格的多,甚至是不利于申请权事实上(合法)的拥有者的,但并不失公平,而且是合理的。
之所这样说,是与我们专利制度有密切关系的,就是说,我国专利法中,关于专利申请实行的是先申请制,并且对于申请人资格的审查并不做必需的要求,这势必不可避免的会存在申请人资格的问题,势必会导致合法的专利权人并非申请权的合法拥有者的现象。也就是说,专利权人所享有的申请权非法,并不能够当然地得到其所拥有的专利权也必然非法的结论。除非,我国专利制度中规定申请人的资格只能是发明人或设计人,那么,一旦当事人所享有的申请权非法,则其所有拥有的专利权势必无效或可归还,这里所说的“归还”是说,由于专利制度中明文规定申请人只能是发明人或设计人,而当非发明人或设计人非法行使申请权,并最终取得专利权,那么,在发生权属纠纷时,依法判定审判结论,应当将非法行使申请权的专利权人所拥有的专利权归还给合法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并应当由非法行使申请权的专利权人承担给合法的发明人或设计人造成的不利后果。
如果,专利制度采用先申请制,则关于放弃专利权的声明的无效或撤销,应当如前所述处理。因为,申请权的事实上(合法)拥有者,对于自己的申请权被他人非法行使并取得专利权,负有不可推卸的过错。同时,还可以对申请权的事实上(合法)的拥有者发出警告,不要轻信即使是申请权的非法行使者所获得的专利权,最终是可以通过救济程序夺回来的,因为,他还可能随着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的声明而进入公知领域。毕竟权属纠纷不是大众的切身利益,对于大众,不能因为权利归属的变更,就可以将“放弃专利权的声明”说撤销就撤销,否则,对大众怎么负责,怎么公平!
综上所述,关于“放弃专利权的声明”的撤销或无效的前提条件是:在我国现行的先申请制的专利制度下,在发生专利权权属纠纷时,申请权的事实上(合法)拥有者为维护其合法的权益,应当在与之相应的专利权的权利人做出“放弃专利权的声明”生效前或者至少应当在该声明(该声明已经生效)作出后几个月内启动相应的救济程序,否则,该“放弃专利权的声明”一经生效就不可撤销,相应的被放弃的专利权应当自申请日起全部放弃。与此同时,给申请权的事实上(合法)拥有者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该专利权的权利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赔偿数额的多少,应当根据该专利申请权的行使、相关技术内容的公开使用、专利权的潜在价值、专利权人的收益及该专利申请权的事实上(合法)拥有者的损失等评估。
由此,可以看出,在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2.3中指出的:在专利权期限届满前,专利权人以书面的形式放弃其专利权的声明,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撤销放弃专利权的声明,除非在专利权非真正拥有人恶意要求放弃专利权后,专利权真正拥有人在提供了生效的法律文书后,可要求撤销放弃专利权的声明。
这句话中的“专利权的真正拥有人”是不恰当的,因为“专利权的真正拥有人”应当是依法授予的专利权的权利人,除非上句话中的“专利权的真正拥有人”的含义中不包括“非法行使专利申请权并最终取得依法授予的专利权的权利人”这种情形。
如果上句话中的“专利权的真正拥有人”不但包括了“合法行使专利申请权并最终取得依法授予的专利权的权利人”,还包括了“非法行使专利申请权并最终取得依法授予的专利权的权利人”,那么,当 “放弃专利权的声明”是由“合法行使专利申请权并最终取得依法授予的专利权的权利人”做出的,这种“放弃专利权的声明”就不应当允许撤销,除非是该专利权人在遭到胁迫、恐吓、欺诈等非法侵犯的情况下作出的声明,并且该专利权人提供了法律采信的证明。当“放弃专利权的声明”是由“非法行使专利申请权并最终取得依法授予的专利权的权利人”做出的,这种“放弃专利权的声明”就应当是不允许撤销的,除非该专利申请权的事实上(合法)的拥有者在规定的期限里启动了相应的救济程序,最终评生效的法律文书,该被声明放弃的专利权应当予以归还,同时,由“非法行使专利申请权并最终取得依法授予的专利权的权利人”做出的“放弃专利权的声明”应予撤销或是无效的。
故此,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2.3中指出的“在专利权期限届满前,专利权人以书面的形式放弃其专利权的声明,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撤销放弃专利权的声明,除非在专利权非真正拥有人恶意要求放弃专利权后,专利权真正拥有人在提供了生效的法律文书后,可要求撤销放弃专利权的声明”应当修正为“在专利权期限届满前,专利权人以书面的形式放弃其专利权的声明,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撤销放弃专利权的声明,但是,该声明是专利权人在遭受到胁迫、恐吓、欺诈等非法侵犯的情况下作出的,并且专利权人提供了证据证明的,则应允许专利权人撤销放弃专利权的声明;而当与该专利权相应的专利申请权的事实上(合法)的拥有者,在规定的期限里启动了相应的救济程序,最终评生效的法律文书,证明专利权人并非是与该专利权相应的专利申请权的事实上(合法)的拥有者,则专利权人做出的“放弃专利权的声明”应予撤销或是无效的,该被声明放弃的专利权应当归还给与该专利权相应的专利申请权的事实上(合法)的拥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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