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细则72条是对专利法48条的进一步补充规定,因此两个法条应该组合起来理解。也就是说完整的要求应该是:
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后,可以依照专利法48条的规定,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强制许可.
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后,任何单位均可以依照专利法48条的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给予强制许可的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是否给与其许可则要看是否满足上述全部的条件。
maycandy22 wrote:
请问杨老师:
专利法48条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法细则72条一款规定: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后,任何单位均可以依照专利法48条的规定,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强制许可.
在这里,我看不出细则对法起到什么解释作用,是所有的强制许可请求都要在授予满三年后吗?如果是这样,只要加以满三年的界定就可以了,此处的\"任何单位\"又怎么理解,难道是只具备实施条件,但没有用合理长的时间去争取的单位吗?如果这样理解,后面又有按法48条的规定请求,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烦请杨老师百忙之中给予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