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审查指南上有意模糊没明说的问题:欢迎大家讨论、指正、补充的更多

1.指南中明确说明本国优先权的在后申请主题类型可以在发明和实用新型之间自由选择,但对于外国优先权没有作出具体说明,是否表明外国优先权不享有这样的自由选择权?

2.指南第四部分第一章7小节:
7.1 受理的更正
复审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属于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或者已经受理而属于不予受理的,经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批准后进行更正,并且通知当事人。
7.6 驳回请求
对于已经受理的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经审查认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经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批准后,作出驳回复审请求或者驳回无效宣告请求的决定。
对比这两款规定发现对于“已经受理而属于不予受理的”复审或者无效宣告请求这种情形,发现有两种处理程序,前一种是更正,后一种驳回,从规定中看不出这两种程序的适用有啥实质区别?(除了表述上细小差别外)

3.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2.1节:对权利要求书可以允许的修改中明确说到可以“增加或者删除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但在其后面列举的7项情形中只在第(4)项中只提到“删除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而有意省去了“增加”两字,这种有意省略是一种疏忽还是另有深意?(按照指南的一贯风格看来只能是后者)

4.在无效宣告中指南明确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其专利文件,但在指南第五部分第八章2.2.4节中“外观设计专利权授予之后,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图片或者照片需要修改后才能维持专利权的,应当再出版该修改后的图片或者照片”,这是不是间接说明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修改了专利权人的专利文件,只是专利权人不可以修改而已
分享到 :
0 人收藏

6 个回复

倒序浏览
尖峰  注册会员 | 2007-10-9 18:42:28

Re:注意审查指南中几个居心叵测的阴谋!!!欢迎指正补充

楼主的几个问题说一下个人理解,欢迎指正
1.外国优先权也可以选择的,专利合作条约上有规定.
2.更正是授理部门发现错误的处理方式,驳回请求是审查部门发现错误的处理方式
3.因为这里说的是在符合三十三条的情况这一个前题下的修改,当然可以增加,指南上矛盾和错误的地方很多的,
4.第五部分第八章2.2.4节说的是部分无效的情况,也就是成套产品删除部分产品的情况,
广告位说明
HuiHui  中级会员 | 2007-10-9 23:08:17

Re:注意审查指南中几个居心叵测的阴谋!!!欢迎指正补充

Re:注意审查指南中几个居心叵测的阴谋!!!欢迎指正补充
光知道玩  注册会员 | 2007-10-10 06:36:46

Re:注意审查指南中几个居心叵测的阴谋!!!欢迎指正补充

巴黎公约上甚至还有,先申请是实用新型,后申请是外观设计,优先权6个月
badboy70  注册会员 | 2007-10-14 05:38:16

Re:注意审查指南中几个居心叵测的阴谋!!!欢迎指正补充

高手,必过
fixedstar  中级会员 | 2007-10-14 21:41:38

Re:注意审查指南中几个居心叵测的阴谋!!!欢迎指正补充

谢谢sjk5460  提出的问题,更谢谢尖峰带来的准确解答。
xw2gq  注册会员 | 2007-10-15 23:16:58

Re:注意审查指南中几个居心叵测的阴谋!!!欢迎指正补充

高银啊!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