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应“分案申请的原申请要求了优先权。是可以进行优先权要求的恢复的。” 这句话,优先权的原则中所说的“在先申请”指的是“原申请”所要求的优先权,并不是指“原审请”本身。
“分案申请的原申请要求了优先权。是可以进行优先权要求的恢复的。” ,所述的情况主要是指:原申请已经要求了优先权,分案也要求同一个优先权,但因为符合细则第7条的理由而丧失了权利,可以依据细则7条办理恢复手续。
娃娃 wrote:
审查指南中:6.2.5中的第4项:(4)分案申请的原申请要求了优先权。是可以进行优先权要求的恢复的。
疑问:1、审查指南中不是提到:在先申请不应是分案申请,同时,在先申请的主题应该满足:没有要求国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 么?
那么这里提到“分案申请的原申请要求了优先权” 可以进行优先权要求的恢复怎么理解,是否和前面的规定相矛盾?
2、是不是说在先申请不能是分案申请,但是分案申请的原申请是可以作为在先申请?
3、分案申请的原申请已经要求了优先权,又怎么可以作为在先申请呢?
附:
6.2.5 优先权要求的恢复
申请人收到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请求恢复要求优先权的权利:
(1)要求外国优先权声明中在先申请的国家或者政府间组织名称、在先申请日、或者在先申请号的两项填写正确,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2)要求本国优先权声明中在先申请号填写正确,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缴足了优先权要求费。
(3)要求优先权声明填写符合规定,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或者优先权转让证明。
(4)分案申请的原申请要求了优先权。
(5)要求优先权声明填写符合规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者缴足优先权要求费。
有关恢复权利请求的处理规定,适用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6节的规定。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原因造成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不予恢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