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 与代理人意见分歧,特咨询

2010-1-16 01:37
577120
发明主要是涉及到一种工业工具中的液晶显示控制部分。这种产品是成熟产品,以前有两种控制方式,第一种是外置旋钮式的,采用电位器以及模拟电路控制。通过产品外壳上的贴图和旋钮的箭头指示状态。方便在使用中进行调节,但是容易损坏。请看附图1
 第二种是采用数字集成电路加上内置按键调节,调节状态由LED或是液晶显示。寿命长,但是调节时需要暂时停止使用。请看附图2。
我现在新的方式是,使用旋转编码器(带有按键功能)。请看附图3。与集成电路配合,来调试。调节状态由LED或是液晶显示。这样没有原来两种方法的缺点。且更方便,

  我本想做发明申请,但是代理认为这是已有的结构,建议做实用新型申请。但是我认为这个方案虽然在别的产品上出现过类似的(如数码相机的转盘开关)。但是没有在这种产品上出现过,其次,这并不是单纯的结构,而是一种控制方式。包括了控制流程。电路以及程序。所以应该可以作为发明申请。

  还有最关键的,代理说如果作为实用新型,我们现在的竞争对手厂家就可以在其产品上实用这种控制方式。这样的话,我就没有必要申请专利了。

所以请教两个问题:1、可否作为发明申请?如果可以。如何操作,是以整个产品做发明,还是作为一种控制方式?
         2、如果只能作为实用新型,那么是否如我的代理所说,对手可以直接照抄这种控制方式?

谢谢[img][/img]

附图.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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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nglou  中级会员 | 2010-1-31 07:57:34

Re:与代理人意见分歧,特咨询

zhaolj wrote:
注意,网页上原来写的时间,通常法院是认定的。
也就是说,在5年后,这个网页还在,2015年公证这个网页,可以用于评价2010年1月之后申请的专利的新颖性与创造性。
是吗?我感觉这挺不可思议的,
书证的形成时间是可以进行物理鉴定的,网页怎么鉴定?

可能是因为法官、发明人缺乏网络常识吧。
改个网页有多容易阿。不说有账号的情况,就算没有账号,都可以买通管理员删贴、修改的。这种东西可以作为证据的事就算有,应该也是以前的事情了,会随着社会平均科技知识的发展而不再发生。

也许在中国什么事情都可以发生,但那不是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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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olj  中级会员 | 2010-1-31 07:28:26

Re:与代理人意见分歧,特咨询

建议楼主现在对发言进行编辑,删除附图,删除技术内容的描述
zhaolj  中级会员 | 2010-1-31 07:26:43

Re:与代理人意见分歧,特咨询

binglou wrote:
quote]良心代理 wrote:
没看明白,你是想说什么意思呢?
什么来不及?
抬手就把专利申请了,跟无效来不及什么关系?
请恕偶愚钝,呵呵:)
被longboy拍砖了,我把此例作为反面教材讲解一下吧:
如果你2000年1月1日在网上看到别人的一个新技术,
2001年1月1日他以此专利诉你侵权,2001.1.10你去无效他,
你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
你的证据是该网页,你的理由是该证据破坏了专利的新颖性,
因为他不承认你的网页真实性--他律师肯定会这么干,
你需要找公证证明网页的真实性和证据生成时间,
尤其是证据生成时间应该在他申请专利之前,如果他在网上公开技术之后马上就申请了,比方说申请日是2000.1.20,
那个时候,你不太可能有意识去作这个公证的,就算你看到--就算本帖的人都看到。
等你琢磨来琢磨去终于决定要去作这个事情的的时候,可能已经在他申请之后了。

钻法律的空子也分不同情况:有的是钻实体的空子,维护了程序正义;有的反之。
[/quote]

注意,网页上原来写的时间,通常法院是认定的。
也就是说,在5年后,这个网页还在,2015年公证这个网页,可以用于评价2010年1月之后申请的专利的新颖性与创造性。

因此,公开技术内容一定要小心再小心。
redstar  中级会员 | 2010-1-23 17:21:07

Re:与代理人意见分歧,特咨询

这个技术我稍微知道些

如果找的好的代理,发明专利是可以拿下来的,但是并不如同楼主要求的那么大的保护范围   
注:本人不是代理人
patentchina  高级会员 | 2010-1-23 01:57:24

Re:与代理人意见分歧,特咨询

申请人常把新颖性和创造性混为一个标准是常见的事情。楼主的代理人是基于创造性考虑才不建议申请发明,而且发明代理费自然比实用新型代理费高,楼主代理人给你这个建议还算负责。。不过楼主的代理人要是讲创造性的评判方式结合你的申请给你讲清楚就更好了。。就能够解决楼主的疑问了。。
binglou  中级会员 | 2010-1-22 23:51:34

Re:与代理人意见分歧,特咨询

quote]良心代理 wrote:
没看明白,你是想说什么意思呢?
什么来不及?
抬手就把专利申请了,跟无效来不及什么关系?
请恕偶愚钝,呵呵:)
[/quote]
被longboy拍砖了,我把此例作为反面教材讲解一下吧:
如果你2000年1月1日在网上看到别人的一个新技术,
2001年1月1日他以此专利诉你侵权,2001.1.10你去无效他,
你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
你的证据是该网页,你的理由是该证据破坏了专利的新颖性,
因为他不承认你的网页真实性--他律师肯定会这么干,
你需要找公证证明网页的真实性和证据生成时间,
尤其是证据生成时间应该在他申请专利之前,如果他在网上公开技术之后马上就申请了,比方说申请日是2000.1.20,
那个时候,你不太可能有意识去作这个公证的,就算你看到--就算本帖的人都看到。
等你琢磨来琢磨去终于决定要去作这个事情的的时候,可能已经在他申请之后了。

钻法律的空子也分不同情况:有的是钻实体的空子,维护了程序正义;有的反之。
binglou  中级会员 | 2010-1-22 23:31:41

Re:与代理人意见分歧,特咨询

loongboy wrote:
你是律师吧,
只有律师才喜欢钻法律的空子。

我只是就事论事,至于双方对抗举证,那是具体诉讼行为发生的时候的事情了
汗ing……我忘了上网不能用务实思维要用上网思维(伟光正),被拍砖了……
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10-1-22 16:52:44

Re:与代理人意见分歧,特咨询

binglou wrote:
这倒不是问题。
回头别人想找这个网页来无效你的专利,让他先作公证吧。
你抬手就把专利申请了,他来得及吗:)

没看明白,你是想说什么意思呢?

什么来不及?

抬手就把专利申请了,跟无效来不及什么关系?

请恕偶愚钝,呵呵:)
loongboy  中级会员 | 2010-1-22 16:05:31

Re:与代理人意见分歧,特咨询

binglou wrote:
这倒不是问题。
回头别人想找这个网页来无效你的专利,让他先作公证吧。
你抬手就把专利申请了,他来得及吗:)
你是律师吧,
只有律师才喜欢钻法律的空子。

我只是就事论事,至于双方对抗举证,那是具体诉讼行为发生的时候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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