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与心情] 我认为卷3既不能增加从属权利项也不能提分案

2008-11-3 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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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51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修改专利申 请文件,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即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按照通知书的要求修改和前述主动修改存在很大的差别。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而增加新 的权利要求在主动修改时是允许的,而在按照通知书的要求修改时则是不允许的。
同理,分案申请的提出不属于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的范围,与本案无关。分案申请的提出要另行提出,提交分案申请请求书,同时提交原件副本等文件,符合规定的才会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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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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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wangf  注册会员 | 2008-11-20 19:04:29

Re:我认为卷3既不能增加从属权利项也不能提分案

lingerfree wrote:
我靠.....,不好意思,忍不住说脏话了,终于碰到亲人解放军了,鄙人昨天在考场上天人交战了四个小时,最后还是决定不写从权,至于分案,对于化学药学出身的我来说,当时真的有一股想写一下的冲动,因为对我们真是太easy了,不过最后还是没加,但是心里一直惴惴...

出来考场,几个同事一聊大家都写了不少从权,也分案了,当时我本已惴惴的心就一下子沉入了谷底,哥们这下废了。

回来跟老婆一汇报,连她都说我是傻冒,想想真是的,当时为什么就不写呢???反过来想,即便最后真的不需要写从权,不需要分案,难道你写上了还能扣你分???毕竟这种考试肯定是踩点给分,只找采分点就OK。想到这我心中这一阵翻江蹈海,我当时为什么那么傻呢,我早知道......(此处懊悔的话请参照祥林嫂语录),人SB不能怨社会(此句只针对本人,请勿乱指),本来觉得考完前两卷自己觉得多少有点希望,这下....呜呼哀哉....唏嘘唏...

俺就写了一个方法的从权,分案也没分,当时想得和楼主一样。二进宫了,还是书没有看透啊,唉,心里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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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myuan  注册会员 | 2008-11-20 18:12:14

Re:我认为卷3既不能增加从属权利项也不能提分案

palytoxin wrote:
平时工作中是不会在答实审时加从权的
但是考试前看了06年的标准答案后,还是加了从属权项

去年撰写没过,后来感触最深的就是,平时工作中的实务和考试是两回事,要学会应试,要学会站在出题人的角度考虑问题。除此之外还要注意许多细节,比如说不要打草稿、加快写字速度、带够水笔之类的
说得很有道理,复习考试不能是单理解书本,而是要研究考题及答题方法。以前上学时考试,从来不做习题,总认为原理撑握了,万变不离其中,但参加这种资格考试,才发现,好难。
palytoxin  注册会员 | 2008-11-20 18:02:38

Re:我认为卷3既不能增加从属权利项也不能提分案

平时工作中是不会在答实审时加从权的
但是考试前看了06年的标准答案后,还是加了从属权项

去年撰写没过,后来感触最深的就是,平时工作中的实务和考试是两回事,要学会应试,要学会站在出题人的角度考虑问题。除此之外还要注意许多细节,比如说不要打草稿、加快写字速度、带够水笔之类的
weimyuan  注册会员 | 2008-11-20 17:45:49

Re:我认为卷3既不能增加从属权利项也不能提分案

考试后反复读指南中答复修改的那一部分内容,实在看不出来可以增加从权的理由,希望请哪位高手指点一下,为什么可以增加?

指南中讲很明确:“只要经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是不是可以理解:“增加从权是消除了原权利要求中没写从权的缺陷”???换个说法,撰写权利要求书时,不写从属权利要求算不算是申请文件有缺陷????

细读指南中的 “充许的修改” 所列各情形,前五种情形偕针对独立权种要求而言,并且前三种情形中都有类似这样描述  “以克服原独立权利要求”,至于第七种情形,我不是很理解,是不是这一种情形可以理解为可以增加从权呢?
weimyuan  注册会员 | 2008-11-20 17:31:21

Re:我认为卷3既不能增加从属权利项也不能提分案

和楼主一下样的想法,在考场上犹豫再三,考虑到增加从权对解决指出的缺陷不起任何作用,而且还是会增加审查员审查从权的工作,又考虑到,考题会不会是在考检考生对答复修改的把握程度,那么,如果严格按照法51.3规定,考生在考试答复中加了从权,将是自己没有准备撑握法和指南的相关规定的证明,那么将会被扣分。唉,当时真是反反复复拿不定主意啊,最后还是没敢加。怪只怪自己身为二进宫的人,复习时都没看一下零六年的真题,唉,真真是后悔莫及啊。
gongnong008  注册会员 | 2008-11-20 03:37:42

Re:我认为卷3既不能增加从属权利项也不能提分案

审查指南第八章第五节5.2.1第四段第五段
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如果修改的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则这样的修改文本一般不予接受。
然而,对于虽然修改的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但其内容与范围满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要求的修改,只要经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被授权的前景,这种修改就可以被视为是经审查员同意的、相当于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的修改,因而经此修改的申请文件可以接受。这样处理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

仔细看看上面这段话
这段话我仔细看了.你不增加从属权利要求也能解决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啊(审查员指出的).所以为什么要增加呢,如果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还是没有新颖性创造性,到时候发二通的时候你再把那部份内容加到独立权利要求书中去难道不行了吗?.
gongnong008  注册会员 | 2008-11-20 03:29:08

Re:我认为卷3既不能增加从属权利项也不能提分案

增加从属权利要求是可以的,但不增加也可以啊,不增加也能解决审查员在通知书中提到的缺陷啊.所以我觉得不增加从属权利要求不应该扣分.根据细则51条.
勇敢的心心  注册会员 | 2008-11-4 00:04:27

Re:我认为卷3既不能增加从属权利项也不能提分案

真的答OA 不同的审查员不同的审法~有风险吧
pamelalry  注册会员 | 2008-11-3 23:48:10

Re:我认为卷3既不能增加从属权利项也不能提分案

虽然审查指南里没有把这个举例作为不允许的修改,但审查指南说不符合细则51条的修改,消除了申请文件缺陷会被接受。不增加新从属权利也不算是缺陷吧。过了主动修改不得增加,程序也是最节约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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