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专利法修改
13、第21条
增加第二款,
专利信息传播工作的整体定位,
对专利信息的发布和专利公报的出版做出明确规定
14、第22条
1)将对发明、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创造性标准建立在“现有技术”基础上。
2)原专利法及细则,有“已有的技术”——申请日(优先权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即现有技术。“即:
出版物公开的现有技术:范围是全球
以使用或其他方式公开的现有技术:范围限国内,域外的不得判断新颖性、创造性。——弊:不利鼓励真正的发明创造
但现在,改为——申请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拓宽了现有技术的范围(绝对新颖)
3)判断新颖性的标准:
现有技术(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前已经公开);
抵触申请(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前未公开,但是已经提交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目的落实禁止重复授权。
原由”他人“的抵触申请——改变(扩大抵触申请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即也包括了申请人自己
注:细则第13条第1款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按照原专利法,自己申请的在在后申请日前提交的申请并记载在在后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不是抵触申请——不得依据本22条成为破坏新颖性的理由,只能依据细则13条1款项之规定“避免重复授权”
修改后本人在在后申请日前提交申请的。。。也是抵触申请——破坏新颖性
法22采抵触申请防止重复授权的效果::(更严格,防止重复授权更彻底)
应当采新颖性的判断方式—比较在后申请的技术方案是否被抵触申请的整个申请文件——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披露
细则13的防止重复授权的效果::
判断先后申请是否保护相同的技术方案,即仅比较——权利要求书。
例子P52
先 后申请的 说明书 均 披露 产品 和制造该产品的专用设备
先申请 只要求保护 产品 后申请 只要求保护 专用设备
不予保护后申请的依据——法22条2款(先申请的说明书 权利要求书 均可作为评价在后申请技术方案的新颖性的基础)
——不得依据细则13条1款,因为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主题不同/产品 之与 设备
15、第23条 外观设计授权条件
1)与前条表述一致”现有设计“,并也拓宽现有设计的范围”申请日以前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2)提高授权标准:
改单独比,为再+组合比
改变原来 只对属于 相同或相近 类别的产品 才可能存在 外国设计相近似的情况
不属于现有设计——(1)排除视觉效果上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
(2)排除仅非设计要点上与现有设计相比有局部细小区别的外观设计
与现有设计或与现有设计特征组合相比,应有明显区别——(1)单独比较,不仅不应当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实质相同,且还具有明显区别(排除商业转用设计)
(2)两项或以上的现有设计的特征组合,判断,是否有明显区别(排除将惯常设计特征,知名产品的设计特征组合而成的设计;以及简单组合而成的设计)
3)引入抵触申请
4)与申请日前的在先合法权利的冲突解决
商标权,著作权
16、第25条 不授予专利权
增加:平面印刷品(平面包装袋、瓶贴、标贴等装入被销售的商品或者用于附着于其他产品之上、不单独向消费者出售的二维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而不是以”富有美感“吸引消费者)的设计,不授予。
——减少,防止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之间的交叉与冲突
——床单、窗帘、布匹不属平面印刷品,不在排除之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