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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修订《泉州市专利申请资助规定》附全文

tanjie| 2016-1-14 08:03| 查看: 903| 评论: 0

摘要: 为提升专利质量,激励创新主体将创新成果申请专利,根据《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等有关精神,日前,泉州市知识产权局新修订了《泉州市专利申请资助规定》,根据新规定,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授权职务发明专利每件 ...


为提升专利质量,激励创新主体将创新成果申请专利,根据《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等有关精神,日前,泉州市知识产权局新修订了《泉州市专利申请资助规定》,根据新规定,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授权职务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专利权人资助5000元。


  根据新规定,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对象为第一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的地址(以专利证书上登记的地址为准)为泉州市辖区内的单位或个人。资助条件规定: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当具备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本市的产业发展规划与导向。要求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其在先申请和在后申请如果是在同一国家,在先申请已享受专利申请资助的,不再资助其在后申请。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的专利申请人;获得中国专利奖、省专利奖、市专利奖的专利权人;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列入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的单位;获得新世纪巾帼发明家或福建省优秀巾帼发明者等称号的专利权人,可优先获得资助。

  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授权职务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专利权人资助5000元;授权非职务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专利权人资助2500元。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的,职务发明专利每件给予发明人资助1000元、非职务发明专利每件给予发明人资助500元。专利资助申请资金按季度集中审批和发放,审批时间分别为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20日之前,超过规定时间即转下个受理时段。本规定发布之日前,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获得受理的,受理的职务发明专利每件给予500元资助,非职务发明专利每件给予300元资助。(记者 杨朝楼)


各县(市、区)科技和知识产权局、泉州开发区科经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科经局,各有关企业:
    为提升泉州市专利质量,激励创新主体将创新成果申请专利,根据《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闽知规〔2015〕28号)等有关精神,现修订并印发《泉州市专利申请资助规定》,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知识产权局
               2015年12月25日



                                   泉州市专利申请资助规定
一 、总则
    (一)为规范泉州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升泉州市专利质量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闽知规〔2015〕28号),制定本规定。
    (二)泉州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从泉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泉州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年度结余原则上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年度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不足,资助申请继续受理,资助资金待下一年度发放。
二 、资助对象
    (四)第一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的地址(以专利证书上登记的地址为准)为本市辖区内的单位或个人。
三、资助条件
    (五)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当具备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本市的产业发展规划与导向。
    (六)通过电子申请方式提交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和受理并进入实质性审查(以下简称“实审”)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的专利国际申请国际阶段;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向外国(地区)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要求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其在先申请和在后申请如果是在同一国家,在先申请已享受专利申请资助的,不再资助其在后申请。
    (七)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的专利申请人;获得中国专利奖、省专利奖、市专利奖的专利权人;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列入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的单位;获得新世纪巾帼发明家或福建省优秀巾帼发明者等称号的专利权人,可优先获得资助。
四、资助范围和标准 
    (八)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
    授权职务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专利权人资助 5000元;
    授权非职务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专利权人资助2500元。
    (九)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的:
    进入实审的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每件给予发明人资助1000元;
    进入实审的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每件给予发明人资助500元。
五、申报程序
    (十)申请上述(八)、(九)项目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向泉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资助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资助申请表
    申请(八)项目资助的必须提交《福建省专利资助申请表》,申请(九)项目资助的必须提交《泉州市专利资助申请表》,填写规范,签章齐全(申请表可从泉州知识产权信息网www.qzipo.gov.cn网站下载)。
    2.身份证明
    ①申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的专利权人为单位的,须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专利权人为个人的,须提供身份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②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资助的,须提供发明人身份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专利权人或发明人为两个以上的,须提供其他专利权人或发明人的身份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办理资助申请的,还需提供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专利权人(发明人)出具的委托书。
    3.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的证明。
    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申请,提供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的资助申请,提供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文本首页及复印件。
    (十一)上述专利申请资助,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资金由省、市按30%、70%给予资助;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资助资金由市级资金给予资助。
    (十二)泉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资助申请材料的受理和审批。专利资助申请资金按季度集中审批和发放,审批时间分别为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20日之前,超过规定时间即转下个受理时段。
    (十三)申请人在审批结果公布2个月内,须向泉州市知识产权局提供银行账户等相关资料,以便发放资金,逾期不予办理。专利权人为单位的,须向泉州市知识产权局提供加盖公章的收款收据、银行账户,审核通过的,泉州市知识产权局向该账户发放资助资金;专利权人为个人的或发明人申请发明专利实审资助的,须向泉州市知识产权局提供个人银行账户,审核通过的,泉州市知识产权局向该账户发放资助资金。
六、管理和监督
    (十四)泉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资助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并根据每年全市专利申请和授权量,预算下一个年度资助总额。
    (十五)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由泉州市财政局负责。
    (十六)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者,收缴其所获资助费用,并予以通报。
    (十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取消申请人5年内申请资助资格。在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之前申请人已获得资助的,责令其返还所获资助金额,不返还所获资助金额者取消其以后申请资助资格。
七、附  则
    (十八)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原《泉州市专利申请资助暂行规定》(泉财教〔2013〕185号)不再执行。
    (十九)本规定发布之日前,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获得受理的,受理的职务发明专利每件给予500元资助,非职务发明专利每件给予300元资助,资助申请时间截止到2015年11月30日。
    (二十)PCT国际申请国际阶段的资助申请、通过PCT途径向外国(地区)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的资助申请按照《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闽知规〔2015〕28号)的规定执行。
    (二十一) 本规定由泉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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