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审查意见时允许的修改-疑问
以下为允许的修改(2)变更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以克服原独立权利要求未清楚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或者无新颖性或创造性等缺陷。只要变更了技术特征的独立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这种修改就应当被允许
请问下面哪种修改能被接受
原权利要求1:A+B+C
原说明书包含的技术方案:A+B+CA+B+C+DA+B+D
原权利要求没有新颖性创造性,请问哪种修改能被接受:
修改1 A+B+C+D
修改2A+B+D
Re:答复审查意见时允许的修改-疑问
都可以。只要这两个方案有创造性。Re:答复审查意见时允许的修改-疑问
个人觉得,哪种修改能接受主要依据D,当1。当D为同领域技术人员需经创造性思维才可以得到的技术特征时, A+B+D 与A+B+C+D这2种修改都是可以的,
2。当D非同领域技术人员需经创造性思维才可以得到的技术特征时,这两种修改都不可以。
Re:答复审查意见时允许的修改-疑问
修改1可以修改2虽然符合a33,但是有悖r51.3
改变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导致扩大了请求保护的范围
至于a+b+c a+b+d的范围谁大,不大容易判断
在实际中很难被审查员接受
Re:答复审查意见时允许的修改-疑问
同意楼上Re:答复审查意见时允许的修改-疑问
大家可能忽略了一个问题,即为什么要修改权1,那是因为权1无新颖性、创造性,从这可以看出特征A、B、C都属于现有技术中的特征,而如果D是实质性特征,即修改1 A+B+C+D是允许的,而修改2 A+B+D不被允许,理由请见06版《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8章5.2.1节第(3)项,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权1)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A+B+D)作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主题。不知道我的解释大家满意吗?
有疑问,可以讨论
Re:答复审查意见时允许的修改-疑问
同意楼上单一性观点Re:答复审查意见时允许的修改-疑问
个人认为如果A+B+D没有改变要求保护的主题的话,不属于审查指南中指出的由于单一性问题不能修改的情况。但是如果A+B+D超出A+B+C的范围,倒是有可能不能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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