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侵权的困惑
我理解LZ的题意是:专利产品的技术方案保护的是A+B+C
后改进的产品的技术方案是 A+B+b+C
如果他人实施的行为包含了一项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A+B+C),就落入了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内,构成了侵犯该专利权的行为。
由此看来,后改进的产品是侵权的。
Re:侵权的困惑
第二个专利(产品)属第一个的改进专利(技术),第一个保护特征A
第二个为产品,包含了特征A,所以侵权。
只要包含了特征A,不管其它零部件如何变化,都是侵权。
如果它的b相对于B,具有明显的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可以在公开之前申请专利,那么这两个专利之间就属于改进关系了,适用专利法第51条。
Re:侵权的困惑
不侵权Re:侵权的困惑
侵权的基本原则是1、等同原则,2、多余指定原则,3、不得反悔原则,4、全面覆盖原则。根据不同情况,可有以下两种可能:1、b是对B的改进,则不侵权;2、b是新增的技术特征,则会侵权,这时候会涉及到强制许可的问题。Re:侵权的困惑
赞同怕娃裸蒂观点Re:侵权的困惑
专利产品的技术方案保护的是 A+B+C后改进的产品的技术方案是 A+b+C
如果b是对B的改进,则不侵权;如果b是新增的技术特征,则会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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