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个问题:方法权利要求能改为装置权利要求吗?
在答复个一通意见的时候,准备把方法权利要求改为装置权利要求。不知道这样可行不可行,大家也没有这样的经验?因为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的规定:“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类型,……以克服原独立权利要求类型错误或者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等缺陷”是允许的。不知道大家什么看法?Re:讨论个问题:方法权利要求能改为装置权利要求吗?
你如果改了,审查员就要重新检索,所以不行Re:讨论个问题:方法权利要求能改为装置权利要求吗?
难,几乎不太可能。请考虑,修改是否超范围,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
曾经有PCT进入中国申请实用新型的,审查员说其中方法权利要求不行,代理人改成装置权利要求的。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明显感觉到审查员不想太认真,所以授权了。。。。
Re:讨论个问题:方法权利要求能改为装置权利要求吗?
比较困难,但也不是绝对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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