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奖励制度之下的中国专利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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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专利权中的战斗机- ZL93100050.5
2008年1月26日,经中国专利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决定授予“生产内皮抑制素的方法”等15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为中国专利金奖。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授予“一种治疗头痛的中药”等144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为中国专利优秀奖 (关于第十届中国专利奖授奖的决定,http://www.sipo.gov.cn/sipo/ztxx/dsjzgzlj/xgbd/200801/t20080128_232206.htm)。
国家知识产权局所设定中国专利奖是我国唯一的专门对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给予奖励的政府部门奖,得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认可,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对荣获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应将其获奖情况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职位评聘、评选国家级专家等工作的依据之一,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相应的奖励。
中国专利奖的评奖宗旨是:为了深入贯彻执行专利法,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我国自主知识产权质量与结构的提升和调整,特制定本办法(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第1条)。
中国专利奖与其他现行科技奖励的本质区别是:客体为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第3条)。
在第十届中国专利金奖的15个项目,医药领域占了3个, 在第十届中国专利优秀奖项目的15个项目,医药领域占了6个,分别是:
第十届中国专利金奖项目名单
序号专利号发明名称专利权人发明人推荐单位或院士
100107569.1生产内皮抑制素的方法烟台麦得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罗永章、周兵山东省知识产权局
302111693.8一种新的化合物异甘草酸镁及其生产方法和用途江苏正大天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吴锡铭、王佩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899120250.3噻唑烷类衍生物及其医药用途太极集团有限公司李松、谢云德张涛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附件2
第十届中国专利优秀奖项目名单
序号专利号发明名称专利权人发明人推荐单位或院士
193100050.5一种治疗头痛的中药天津天士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闫希军、吴迺峰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4402114512.1一种治疗宫颈糜烂及阴道炎症的栓剂陕西海天制药有限公司吕居娴、车锡平钱春梅、杨世民王春、吴蔼茹魏霞蓁陕西省知识产权局
7102158103.7一种防治咽喉口腔疾病的中药制剂及其制备方法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邹节明桂林市知识产权局
7903117114.1治疗肿瘤的中药注射制剂及其制作方法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叶湘武贵州省知识产权局
9503159651.7中药牙膏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梁英奇、袁东升林钻煌、覃青云黄华来、黄光伟杨卫豪、黎昌键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110200410026583.1药品、保健品和食品中枸橼酸西地那非掺杂的测定方法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朱炳辉、林生文梁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能入选中国专利优秀奖项目的专利各具特点,在第十届中国专利优秀奖项目排序第一的ZL93100050.5是其中的骄子,它特别能战斗,是授权专利中的战斗机,在由它而起的专利侵权诉讼被中国经济周刊评为2007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件(http://www.ipsoon.com/neimenggu/ShowArticle.asp?ArticleID=39671),它的入选,真正体现了唐代的思想家和文学家柳宗元就曾言,“赏务速而后有劝,罚务速而后有惩”。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判决天津天士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东莞万成制药有限公司“养血清脑颗粒”专利权侵权案天士力胜诉,判决广东东莞万成制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专家认为,这是中国中药产业领域知识产权侵权案首例由法院判决原告胜诉,它标志着中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新进展。
天津天士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是以制药业为中心的高科技企业集团,累计申请专利640件,其中发明专利442件,已获得专利授权103件,其主导产品已在10个国家获得专利,是中国中药企业在国际、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最多的企业。天士力“养血清脑颗粒”是由天士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用最新工艺独家研制生产的现代中药,1996年获国家三类新药证书,1999年获国家发明专利(专利号:ZL93100050.5),2004年被列为国家二级中药保护品种(保护期为2005年1月24日至2012年1月24日)。
2005年3月,天士力公司发现东莞万成制药有限公司上市了同名的养血清脑颗粒药并提供虚假临床试验报告。
2005年5月天士力公司先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发明专利侵权诉讼,要求判广东东莞万成制药专利侵权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养血清脑颗粒药。北京中医药大学的权威专家还组成专家组就“养血清脑颗粒”与万成制药有限公司提交的公开的“头痛Ⅱ号”两个处方的差异性进行了对比研究,结果表明:天士力专利技术对压力所致疼痛的镇痛作用显著强于公知技术。北京中医药大学高学敏教授出庭作证指出,药物的组成和药物的剂量是中医组方的两个实质精髓,本案中,有争议的当归和川芎是起主要功效的君药,其用量的改变直接导致新的处方的产生。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采纳了专家的意见。判决指出由于当归和川芎用量的差异导致两种药物的功用或功效发生改变,治疗效果产生较大差别,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通过临床试验等测试无法从“头痛Ⅱ”公开的技术方案得到被控侵权产品“养血清脑颗粒”的技术方案。事实表明,万成公司主观上具有侵权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至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天士力公司胜诉,东莞万成制药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日起停止制造、许诺销售专利号为ZL93100050.5发明专利的行为,并且判决东莞万成制药按原告方要求赔偿1元钱人民币。
有关专家指出,中药现代化的核心就在于专利,天士力之所以要求赔偿1元钱,其目的在于通过这一讼诉,打击侵权行为,保护中药的现代化进程,促进中国专利保护事业的发展((中国法院首次判决中药知识产权侵权案原告胜诉http://www.charltonslaw.com/cn/newsletters/183/lates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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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公开说明书 (7)页审定授权说明书 (5)页
申 请 号: 93100050.5申 请 日: 1993.01.09
名 称: 活血清脑冲剂
公 开 (公告) 号: CN1073874 公开(公告)日: 1993.07.07
主分类号: A61K35/78分案原申请号:
分 类 号: A61K35/78;A61K9/16
颁 证 日: 优 先 权: 1992.11.14 CN 92112924.6
申请(专利权)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四医院
地 址: 300142天津市河北区黄纬路五马路160号
发 明 (设计)人: 阎希军; 吴∴峰 国际 申 请:
国际公布: 进入国家日期:
专利 代理 机构: 天津市专利事务所 代 理 人: 王肖武
摘要
本发明属于中成药。该制剂是由当归、川芎、白芍、熟地、勾藤、鸡血藤、夏枯草、决明子、珍珠母、元胡、细辛所组成。经水提、浓缩、乙醇沉淀、回收乙醇、浓缩成膏、混合制粒、成品包装诸工序作成。其功能为补血养阴、活血止痛,主治血管神经性头痛、偏头痛及高血压性的头晕、头痛。经动物试验可增加颈动脉及椎动脉的血流量、扩张血管增强脑膜微循环、增强离体动脉条对去甲肾上腺素引起的收缩,临床实验总有效率高达95%。
(http://search.sipo.gov.cn/sipo/zljs/hyjs-yx-new.jsp?recid=CN93100050.5&leixin=fmzl&title=活血清脑冲剂&ipc=A61K35/78)
因此,从天士力公司的zl 93100050.5专利看来,中国专利奖励制度有其存在实际价值,中国专利奖励制度属于技术知识产品的产权界定制度,是发明专利一奖励制度的一部分,属于发明专利制度,而不是属于奖励制度。
二.当下中国的知识产品的产权界定制度
当下中国的知识产品的产权界定制度采用双轨制。
知识产品是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精神领域的创造性产品的总称,其类别具有多样性,对它进行产权界定,不宜简单采取整齐划一的产权形式。
总体而言,关于知识产品的产权界定有三类情形:(1)单一制的发明专利制度,即技术成果产权私有;(2)单一制的奖励制度,即技术成果产权公有;(3)双轨制的发明专利一奖励制度,即对技术成果产权采取私有与公有两种形式。这里涉及制度选择问题。
选择何种制度更为经济,我们可以将其置于一个成本、收益模式中进入考察:制度(1)实行产权私有,使得生产者得以控制信息的外溢效应并得到成本补偿,刺激私人生产知识产品的积极性。但是,获得私有产权的知识产品须具有一定的条件,在单一制度条件下,就会使得某些技术成果产权归属不明,最终会导致该类技术成果从市场上消失;制度(2)实行产权公有,使信息充分公开并广为使用,在一定时期内使社会支出极小的成本而取得收益。但是,将知识产品当作纯粹的公共产品而由公众自由使用,就会使私人失去生产信息的积极性,最终造成信息供给不足;制度(3)以技术成果产权私有为主,兼采以奖励为对价的公有产权形式,较好地弥补前两者的不足,因此机会成本较小,符合“相对优势定律”的一般原则。同上述的发现权制度一样,狭义的发明权制度,也不宜归属于具有专有权性质的知识产权体系之中。
就主要知识产权而言,概以采取私人产权的形式,即知识产权制度。一般认为,知识产权制度赖以产生的条件是:知识产品所有人将自己作品、发明创造等公布出来,使公众能看到、了解到,得到其中的专门知识,而公众则承认作者、发明创造者在一定时期内有独占使用、制造其知识产品专有权利。知识产品是公开的(公共产品属性),但知识产权是垄断的(私人产权属性)。西方法学家将这一现象解释为社会契约关系,即以国家面貌出现的社会同知识产品创造者之间签订的一项特殊契约。按照经济学家的表述是,财产占有人认识到在财产上存在着规模经济,各方即会就组建一个用于承认和保护其产权的政府进行谈判。“一旦他们达成了协议同意建立一个由武力为后盾的政府,每个人就能享受到更多的财富和更大的安全。哲学家把经过这些协商最终达成的谈判称为‘社会契约’,因为它建立起了社会生活的基本条款。”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经济动因,在于“对财产权的法律保护有其创造有效使用资源的诱因”。正是农夫能够获得土地作物的财产权,才有诱因促使农夫支付并尽可能节约耕种土地所需要的成本;正是创造者能够取得无形财产的垄断权,才有诱因激励其在知识、信息的生产方面投资。
就知识产品的类型而言,科学成果与某些技术成果采取的是非市场机制的产权形式;就历史时期而言,改革开放之前的新中国,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知识产品采取的是非市场机制的产权形式。
基础科学研究成果是社会需求的重要信息,其投入成本很高,私人生产将面临着成本与收益的不对称。而且该类成果无直接的商品价值,生产者与消费者实际上无法就使用费进行谈判;同时,该类成果具有典型的公共产品属性,不宜由生产者个人垄断,换言之,采取私人的产权的形式将会造成社会科学发展状况的低效率。解决这一问题的基本思路是,既要满足社会对信息的需要,避免产品在市场消失而影响所有消费者的福利;又要设置特殊的制度,让消费者间接支付成本,以支撑和激励生产者的精神生产活动。其主要办法有两点:一是从税收中提供生产成本,让大学、科研机构得以生产基础科学成果类的公共产品;二是建立科学奖励制度,以非市场机制的报酬系统来换取社会对科学成果的公有产权
与科学成果相类似,某些技术成果也往往适用非市场机制的产权形式,这即是发明奖励制度。发明奖励制度通过对发明创造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价,由国家给予奖励,即颁发发明荣誉证书、奖章和奖金。与此相对应的是,发明成果的所有权名义上属于国家,但任何人可以无偿使用。(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7594)。
科技奖励法律制度是依法确立的奖励科学发明、发现、科技进步、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及其他科技成果的制度。
我国的科技奖励法律制度创立于50年代,并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我国的科技奖励法律制度有以下几个特征:
(1)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科技奖励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受制于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因素,因而具有明显的时代色彩,呈现出阶段性的特征。
(2)具有多层次性。我国的宪法、基本法中都有关于科技奖励的规定。如新宪法第20条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quot;。又如《民法通则》对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的保护也做了原则规定。此外,还有大量的科技奖励行政法规,包括国务院、各部门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这样,我国的科技奖励法便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组成了多层次的法律体系。就奖励种类而论,包括发明奖、发现奖、科技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奖、技术改进奖、\"星火\"奖、\"丰收\"奖。就奖励等级而论,是根据获奖主体在科技成果取得过程中的贡献大小及科技成果的先进性和实用程度等,区别对待,分设等级,形成奖励等级的多层次性。
(3)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为主。
科技奖励制度的意义在于:用法律手段维护发明创造主体的合法权益,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勇于探索、献身科学事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国家科学技术的发展。
下面介绍国家的主要奖励制度。
自然科学奖励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建立的,对集体或个人阐明自然的现象、特性或规律,并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意义的科学研究成果给予奖励的制度。它具有以下特征:①从主体看,获奖者可以是集体,也可以是个人;②从客体来看,获奖项目必须是有关自然的科学发现;③从学术水平来看,自然科学奖的获奖项目必须是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具有重大意义的科学发现。
发明奖励制度是根据《发明奖励条例》建立的。这里的发明是指前所未有的、先进的、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重大科学技术新成就。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制度是按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建立的。其适用范围包括:应用于建设的新科技成果;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技成果;在重大工程建设、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的新技术;科技管理、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等新成果。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制度是根据《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设立的。用以鼓励职工积极提合理化建议,推动技术进步,改善企业经营管理,增强内部活力。
\"星火\"奖励制度是根据《国家星火奖励办法》设立的。为了促进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广大农村科技进步,振兴地方经济。
\"丰收\"奖励制度是根据农牧渔业部发布的《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试行)》确立的。适用对象以生产第一线直接从事推广工作的单位、个人和基层从事推广工作的技术人员为主。
改革开放之前的新中国,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排斥私权和知识产权,在制度设计上规定国家享有发明的所有权,全国各个单位都可以无偿利用,先后颁布过《保障发明与专利权暂行条例》、《关于奖励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决定》等多个发明奖励条例。
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85年实行《专利法》的35年间,我国实际上没有实行专利制度,实行的是单一的发明和技术改进奖励制度。许多人不了解知识产权的意义和作用,更有人认为专利制度与社会主义公有制格格不入。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制订并实施了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在这种形势下产生了迫切建立专利制度的客观需要,尤其是1979年10月,中美两国政府签订了《贸易关系协定》,该协议中保护专利的条款意味着我国将要实行专利制度,否则我国将无法执行这一条款。
1979年3月,专利法起草小组成立,其成员是法律、外贸、科技情报和科技管理的8位专家。从写出专利法的第一稿草案到1984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专利法》,整整用了5年时间,主要修改稿总共有25个,在每一稿之间还有一些小的修改。专利制度的建立和《专利法》的诞生是相当曲折和困难的,原机械部、化工部等专业部委的同志对专利制度持否定意见,1979年11月26日,方毅副总理传达了邓小平的指示:“专利法我们不懂就向人家国外学习嘛”,才使得专利制度的建立度过了一次曲折。随着20世纪80年代我国几部知识产权法的颁布实施,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终于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http://www.cas.ac.cn/html/dir/2005/08/29/3127.htm,科技奖励工作回顾)。
三 发明专利一奖励制度之下的中国专利奖励制度
在双轨制的发明专利一奖励制度中,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发明专利制度的具体执行部门,对中国专利进行奖励是其具体行政行为之一。中国专利奖励制度不属于产业界定制度,而是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行政管理制度,这种制度的层级式比较微观的。微观法律制度与宏观经济制度之间的关系,本文笔力所不逮,请网友自行研究。就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而言,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中国专利的奖励属于行政奖励。
关于行政奖励含义的思考从语言学角度考证“奖励”一词的含义,我们发现,《辞海》将其解释为“赞许鼓励”;《现代汉语词典》释义为“给予荣誉或财物来鼓励”。由此可以清晰地看出,奖励包含着两层意思:“奖”,即赞许、肯定之意;“励”,即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鼓励之意。从某种意义上讲,奖励是集目的与手段于一体的二者缺一不可的一种行为方式。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它的特征主要为:
1、行使行政奖励权的主体必须是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2、其目的在于表彰和鼓励先进,调动和激发人们的创造和积极性;
3、奖励的对象十分广泛;
4、奖励的形式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二者大多合并采用;
5、其性质是行政主体依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受奖励者以奖励性权益的无强制执行力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奖励的原则:
1、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2、公平、平等原则
3、奖励与行为相适应原则
行政奖励的内容:
1、物质方面的权益
2、精神方面的权益
3、职务方面的权益
行政奖励的形式:
1、发给奖金或奖品
2、通报表扬或通令嘉奖
3、记功
4、授予荣誉称号
5、晋级或晋职
以上奖励形式既可以单独试用,也可以同时并用。
由此可见,随着现代政府职能的转变,行政行为表现形式日益多元化,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奖励就属于迥异于传统行政行为方式的新型的、有效的行政行为,是世界各国在丰富政府管理手段、提高政府管理水平过程中普遍面临的制度性课题。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专利行政主管部门,不仅仅依靠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手段行使管理权的做法,更多地将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合同等现代管理手段和人性化的执法方式运用到专利管理工作中,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连续十届的专利评奖充分地实践这一点。
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邢胜才在2005年科博会的高新企业发展前沿论坛的演讲中直指知识产权制度和科技奖励制度存在矛盾,他认为:“按照公共经济学理论,专利制度和科技奖励制度是两种公共产品,并且相互之间具有替代关系。创新者在选择激励制度时,会在专利制度和科技奖励制度两者之间进行博弈。在我国目前专利制度下,创新者获得的收益是由市场说了算,专利市场化存在较大风险。而与此相比,科技奖励制度不仅给予创新者较为固定的成果奖励,还会陆续给予他大量的派生待遇,如晋升工资、提升职称、发放津贴、扩大住房,等等。因此,对创新者来说,科技奖励制度风险小,收益大,因此在选择发表论文和申请专利之间,多数人选择了前者。”
马维野先生指出:改革开放前,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只有一些零星的低级别的行政规章,所起作用也很小。取而代之的是从苏联学来的奖励制度,主要是政府奖,后来形成了由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三项大奖组成的国家科学技术奖。这种奖励制度从历史、现在到将来对引导和激发我国广大科技人员的创新积极性、推动我国科技的进步,是功不可没的。
强科技奖励制度,弱知识产权制度的科技创新激励机制存在明显缺陷。在这种体制下,科研不是面向市场,而是面向国家计划;科研的终端目的是获得奖励,而不是为了获得知识产权。
科技制度奖励是一种国家行为,当市场经济完善了,国家就不应该设立科技奖励制度了。而一旦市场完善了,也就不需要科技奖励制度高额的奖金了,通过专利就可以获得丰厚的经济利益。
专利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其规则是按市场经济规则和市场机制运作,自诞生之日起,就把保护和鼓励技术发明的商品化和产业化作为根本出发点。专利制度的这一作用,可以有效地解决我国科技与经济的问题。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对发明人的奖励和回报,重点不是在技术发明完成后,而是移至技术发明产业化以后,从其创造的效益中提取。这是专利制度区别于现行科技奖励政策的一大特点(《科技中国》2005年8期发布时间:2005年9月15日,知识产权将取代科技奖励?)。
四 中国专利奖励制度的完善
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连续十届的专利评奖充分地实践着行政奖励这一制度,但是,这依然属于我国省部级以下的奖励活动,而政府奖励制度框架至今尚未建立,并由此产生了一些诉讼(一起行政奖励案的评析,http://www.fsou.com/html/text/art/3355754/335575417.html)
更有甚者,从百万重奖治污部门到重金奖励引资官员,再到一掷万金地重赏一把手,近来各地似乎刮起了一阵“重赏官员”之风,许多本是官员分内、本该以问责激励之事,却动辄赢得上级重奖。为了遏制政府这种自己给自己发奖的谬赏冲动,许多专家呼吁尽快出台《行政奖励法》,对行政奖励标准、数额等一系列“ 热点”问题加以厘清,使行政奖励这一代表政府权威性质的行政行为回归规范。(1月30日《人民日报》,http://www.chinajilin.com.cn/zhuanti/content/2008-01/31/content_1135185.htm)
不久前,中组部副部长、人事部部长尹蔚民在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上指出,要“抓紧研究建立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框架,启动行政奖励法、国家勋章法的研究论证工作”。实际上,有一系列疑问有待于法律去回答:行政奖励由谁颁、颁给谁、怎么颁、奖什么?行政奖励与公务员奖励是什么关系?类似科学技术奖励这样的各种奖励受不受行政奖励法规制?……(专家呼吁尽快出台行政奖励法,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30日08:42 人民网-人民日报,http://news.sina.com.cn/c/2008-01-30/084214860590.shtml)。
据悉,有关部门现已成立立法小组,正在加紧研究建立政府奖励体系,预计这一体系将在未来几年内全面建立。专家对《行政奖励法》寄予了许多期待,比如确立“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规定“尽可能地向工作和生产第一线倾斜”,体现“高标准和严要求”这些都属于细枝末节问题,如果奖励的主导权仍掌握在某些官员手中,这样的法规是驯服不了他们自我奖励的。所以《行政奖励法》关键要解决“由谁奖”的问题,这决定着奖励的价值倾向。
此外,专利奖励中的是否受行政信赖保护?即获奖专利被无效后,其先前作出的奖励决定是否也应随之撤销?诸如此类的问题,值得深入研究,希望各位专利界的朋友起而践行,为在行政奖励法中给中国专利奖励制度争取到一席之地而献言献策。
希望
2008年5月4日,温家宝总理走进中国政法大学校园,与法大学子共度“五四”青年节。期间,总理应学生的提问,谈了自己对依法治国的理解,并作出了“我们要更好地依法行政”的承诺。(《人民日报》5月5日)
习惯了国家领导人与北大、清华等综合院校师生共度节日的法大学子,无论如何也想不到总理会在“五四”这一意义非凡的节日来到他们中间,理工科出身的总理竟然还在政法大学谈起了法治。温总理“五四”青年节走进校园基本上年年如是,但此次总理走进政法大学校园却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总理是在向全国传达要更加重视依法治国的信号。
感动于温家宝总理的说的:
“如果说,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是政府的天职,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就是政府的良心。”
“公平正义的含义很广,从收入分配,到教育权利,但很重要的是司法公正,就是‘立法必当求其公,执法必当务其平’。我们常讲的发展经济和社会和谐,其实都离不开法治,法治是基础。”。
“在一个现代化的国家,应该依靠法,依据法律来解决这些问题。什么时候我们的法律,从立法的完备到执法的公正,到诉讼法的健全,使这些人不必跑这么远,就可以就地解决这些问题。”
“你们学校的门口一块大石头上写着‘法治天下’,这就抓住了法治精神的核心。”
“一是宪法和法律的尊严高于一切;二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是一切组织和机构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四是立法要发扬民主,法律要在群众中宣传普及;五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温家宝总理视察中国政法大学时发表的重要讲话摘要,http://news.cupl.edu.cn/zhuanti/wenzongli/)。
最感动的温家宝总理的说的:我这个人有很多缺点,但是有一点我是不敢落后的,就是爱我们这个国家。每一滴血液,每一个细胞,甚至将来死掉了烧成灰,每一粒灰烬都是爱国的。我们今天讲爱国,应该包含三层含义:第一要自强不息,为了中华民族的崛起,为了振兴中华要自强不息;第二要开放包容,只有开放兼容的国家才能富强,这是一个大国的心态;第三要艰苦奋斗,为了我们国家的富强,要几代人、十几代人、几十代人埋头苦干,努力奋斗。
Re:发明专利一奖励制度之下的中国专利奖励制度
问题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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