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两个同类方法权利要求的单一性问题
现手头有一个发明申请案,涉及两种方法(方法A和方法B),方法A是用来制备产品C的,方法B是用来制备产品D的,但是产品C和D是极其类似的产品,只有物理结构上的少许差异(类似于三腿板凳和四腿板凳的细微差别),而方法A和方法B的发明目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是相同的,但方法A和方法B在技术方案的内容上有部分相同、有部分不同,但方法权利要求很难严格划分那些步骤属于特定技术特征,因此不知道这样的两种方法是否具有单一性。Re:关于两个同类方法权利要求的单一性问题
谨慎地对单一性持怀疑态度如你所言,“方法权利要求很难严格划分那些步骤属于特定技术特征”
Re:关于两个同类方法权利要求的单一性问题
我觉得你提供的资料还不够全,所以不太容易说是否能写在一起。我个人的意见:代理人的工作就是把发明人提供的多个相关、相近似的技术方案,进行整理、综合,总结出一个相对上位的概念来作为主权利要求,进而把所述多个相关、相近的技术方案写成一个专利申请文件。
让申请人花尽量少的钱保护尽量多的技术方案。
如果真的相楼主举例那么相近的两个产品的制作方法,应该能够总结出一个相对上位的方法来,不过还得根据具体技术方案进行具体分析了。
Re:关于两个同类方法权利要求的单一性问题
如果是产品可以提升一个上位概念,但是方法发明很难提升,因为两个方法包含不同的步骤,步骤与时间要素相关,勉强提升的话只会使权利要求变得繁缛、不清楚。我也并不想发明人多花钱,但也希望能为发明人提高工作效率,如果到时分案只会钱和时间都陪上,所以才来这咨询意见。当然我会把情况跟发明人说清楚,最后都由发明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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