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请教大家一下代理人如此修改的目的是什么
Rose_king wrote:本人是在企业做知识产权工作的,前段时间操作一个PCT专利申请,委托的代理人对我们提供的优先权文件中的权利要求作了如下类似的修改:
原来的权利要求:
权1:一种组合物,包含A、B、C。
权2:如权1所述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A选自。。。。
权3:如权1所述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B选自。。。。
。。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权1:一种组合物,包含A、B、C。
权2:如权1所述A,其特征在于,A选自。。。。
权3:如权1所述B,其特征在于,B选自。。。。
与代理人沟通如此修改的理由和目的,代理人说,权2强调的是A啊,等等,也说不出其他理由。最后说,那就还是改回来吧。
因而还是比较困惑,这么修改到底是有什么益处,请各位帮忙分析一下。谢谢。
原权利要求是对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犯了典型的错误,而这种错误应该是最基本的。
签名是资深代理人,具体处理的,不一定是资深代理人。
Re:请教大家一下代理人如此修改的目的是什么
能到处讲座的人=敢忽悠的人≠真有本事的人当然,能到处讲座的人也可能是真有本事的人,比如国知局审查部的一些部长。
Re:请教大家一下代理人如此修改的目的是什么
术业有专攻吧,专利局的人检索比较拿手,判断专利性上也在行的很;但是说到有些专利服务,很有可能他们不如你。Re:请教大家一下代理人如此修改的目的是什么
是啊,果汁局有些处长水平确实很好,比如PCT处的韩小非、条法司的韩小春,目前为止最佩服的还是复审委的一位副主任,法律造诣颇深。Re:请教大家一下代理人如此修改的目的是什么
袋里人 wrote:PCT只是一种向国外申请的途径,因此,申请是否做到了充分保护,还要考虑要进入国家的专利法规定。
有些国家法律的规定比我国更宽松,就要注意加以利用,脑子里别总有中国专利法的那一套禁锢。
说的很好。
因为PCT可能进入很多个审查标准不同的国家,在初始提交时就是应当将申请文件范围尽可能的扩大,再进入不同国家时,再针对不同国家的审查标准进行修改。
像这个案子修改后,不仅包含了原来的3个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还包括了单独A、B的两个并列独权,等进入中国时,如果要放弃单独保护A、B的这两个方案,再修改回最早的从属的权利要求,审查员也一定认为是引用名称错误,肯定会接受的。可是对于其他的一些国家,很可能就能获得更大的范围呢。
当然,代理人不一定就是这个想法,这也是我个人揣摩的。
我也有一个例子。
有一次,我写一个案子,调出来我们所里的一个在先的PCT申请,想作为背景技术参考的。发现PCT申请里面居然出现了多引多这种低级错误!当时很直接的跑去问,人家解释,并不是所有的国家都认为多引多会造成不清楚的,多引多以后,会衍生出很多其他的技术方案,到进入具体的国家后,审查员提出不清楚时,我们再修改就是啦~~~
Re:请教大家一下代理人如此修改的目的是什么
JH001 wrote:建议你辞了这个代理
这属于专利代理技能中最基本的ABC
同意!
Re:请教大家一下代理人如此修改的目的是什么
luckyman wrote:是啊,果汁局有些处长水平确实很好,比如PCT处的韩小非、条法司的韩小春,目前为止最佩服的还是复审委的一位副主任,法律造诣颇深。
胡?我的偶像是何越峰
Re:请教大家一下代理人如此修改的目的是什么
再补充一点,我觉得,如果修改的人还能犯这种低级错误的话,那他应该只是刚入门的人,而刚入门的人如果撰写新案出现这样的问题还是有可能的,而将对的有意识的改错的可能却不大。(记得我刚入门时,那个小心翼翼啊,怎可能错的如此理直气壮)所以,修改这权利要求的人,应该是有用意的。
而他向楼主解释时,
1,他觉得解释麻烦,干脆改回来。
2,不是他本人写的,他可能都没有看过修改后的版本,他本人也不知道为啥要这样改,所以,支支吾吾的改回来吧。
Re:请教大家一下代理人如此修改的目的是什么
工作的杨 wrote:胡?我的偶像是何越峰
何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