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必要技术特征的判定
一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是这样的:一种装备在A装置上的B产品,该B产品用于……,该A装置由C部件组成,所述B产品包括:……,……请教,对于这样的权利要求,在侵权判定时,是否会把A装置或C部件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
Re:关于必要技术特征的判定
我觉得不一定。可能要看a装置作为载体,以及a装置的构成的限定作用对该权利要求是否是不可或缺的Re:关于必要技术特征的判定
谢谢sonic的回复。我有个疑问,在这个权利要求中,要求保护的是产品B,且明确记载了产品B包括的是从\"该产品B包括:…\"以下的内容,为什么还可能会把装置A或部件C作为必要技术特征呢?
如果法官判定装置A或部件C作为必要技术特征,从什么角度去反驳比较合适?
Re:关于必要技术特征的判定
必要技术特征的一个基本出发点就是“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要反驳的话必然要从所要解决的哦技术问题出发Re:关于必要技术特征的判定
一项权利要求由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组成,特征部分的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因此,前序部分的A装置,本人认为,单从表述看,应当是一个必要技术特征.
或者说,虽然申请保护的是产品B,但也是装备于装置A上的产品B.
Re:关于必要技术特征的判定
bluelemon wrote:一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是这样的:一种装备在A装置上的B产品,该B产品用于……,该A装置由C部件组成,所述B产品包括:……,……
请教,对于这样的权利要求,在侵权判定时,是否会把A装置或C部件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
这个没有标准答案,因为司法解释把权利要求的外延变得模糊了;
就是“多余指定”“等同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 “等同的特征” 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 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以上的规定和专利法的规定不一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五十六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 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权利要求的内容”=/=“必要技术特征” ”=/=“等同特征”
如果司法这样解释,就应该给出具体的操作尺度;既然定义不清楚,还不参照判例,那么结果就会色彩斑斓,怪状频出。
这个问题涉及司法解释的效力和权限;当年在司考坛子里舌战群儒,结果也再一次证明了社会是和谐的,一切照旧。
Re:关于必要技术特征的判定
``````写专利的人很强哈哈.难道是想把AB一起保护吗?判断侵权的标准为独立权利要求中全部技术特征均在对方产品中一一对应.
也就是说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中每一个技术特征每个字都必须出现在被诉侵权产品上.
因为独立权利要求中全部技术特征均为必要技术特征,是实现该技术的基本必须条件!.所以答案是肯定的A部件的C必须考虑在内.
这篇专利明显撰写人没有抓住可能发生侵权的核心结构.是个失误.
所以独立权利要求是整个专利中最重要的部分,每个字都要反复推敲,如果有一个技术特征描述出现歧义或者多描述一个或少描述一个都会使整个专利失去存在的意义.
Re:关于必要技术特征的判定
给楼主点建议,这个专利写的明显很乱呵呵,你与其辩解不侵权,不如无效这个专利,因为明显存在独立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这样一个事实``````你到底保护啥?A BC?这个是很明显的漏洞.也是这个专利非常模糊的地方,你想在他模糊的地方划清产品和专利的界限那不是给自己找麻烦吗呵呵,他本本来就是一锅粥,你非要弄点干饭上来.这就矛盾了.而让对方在无效过程中给自己的这个专利一个清楚的限定和解释会对你侵权诉讼有很大的帮助,要不就是他自己解释的也前后矛盾.当然这需要你引导好他哈哈.要不就会给你一个明确的解释,那样到时候侵权产品到底侵权不侵权就非常容易划清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