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xedstar 发表于 2007-10-24 05:15:52

有关轮候保全的问题

审查指南规定,一个法院一次保全的时间为6个月,需要继续保全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要求延长6个月.
如果同时有多个法院提出保全的进行轮候,后一保全自前一保全结束开始.

这里问题来了,就是:
在轮候保全的情况下,前一法院要求延长保全时,
专利局是继续延长前一保全,
还是开始另一法院的保全,而将要求延长的保全作为轮候保全,进行轮候?

sapphire_wang 发表于 2007-10-24 16:42:53

Re:有关轮候保全的问题

保全要裁定和协管书的吧,这个东西应该不会两个法院同时发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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