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xiaoip 发表于 2007-10-19 18:05:53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使用公开”是否破坏新颖性?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使用公开”是否破坏新颖性?
请指教!最好能找到相关法律依据。

爸妈的女儿 发表于 2007-10-19 18:22:27

Re: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使用公开”是否破坏新颖性?

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复审委的《现有技术与新颖性》的P38指出,“由于我国目前的法律均没有延及到我国港、澳、台地区”,因此,专利法意义上的国内均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范围内“。
而且根据我国的法律制度,大陆除列在《基本法》附件中的法律外,在香港、澳门并不适用。专利法也是如此。台湾问题可以看作是惯例。
因此可以认为,港、澳、台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国内”,在上述地区的使用公开不构成现有技术,不破坏新颖性。

huxiaoip 发表于 2007-10-19 18:48:35

Re: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使用公开”是否破坏新颖性?

多谢楼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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