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日的确定为何审查指南和专利法实施细则中不一样
为什么审查指南“送达日的确定”中直接送交的通知和决定,以通知或决定上注明的发文日为交付日,自交付日起满15日推定为收到通知和决定之日。而专利法实施细则“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中的送达日的确定为什么不同。Re:送达日的确定为何审查指南和专利法实施细则中不一样
我认为问题就在于“应当”两字上。也就是说必须直接送交的,别无他途,送交日自然就是送达日而一般的通知等,可以直接送交,也可以邮寄,所以统一成一个比较宽限的日期,即送交日或者交寄日起15日推定送达。
同意的给鼓鼓掌,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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