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国优先权不成立后的处理?
在要求本国优先权的情况下,在先申请在在后申请提出日即被视为撤回,那么在后申请经审查后发现本国优先权不能成立的,还可以请求恢复在先申请的效力吗?如果不可以,该怎么处置在后申请?Re:本国优先权不成立后的处理?
不可以 具体怎么处理也不清楚Re:本国优先权不成立后的处理?
要求在后申请要有一定把握,否则什么都得不到,不过在实践上不知道会不会有通融的作法.Re:本国优先权不成立后的处理?
我现在在操作中正好就遇到一个类似的问题:申请人的一个在先申请已经公开但未授权,而申请人现在的在后申请与在先申请仅仅有一个技术特征不一样,更确切的说是在后申请将在先申请的两步操作简化为了一步操作,这种情况下,我想替申请人争取本国优先权,但是这两个申请的主题是否相同,是否满足本国优先权的要求我又没有把握,不好怎么办?我原本是想将两个申请提升一个上位概念作为在后申请,然后要求本国优先权,不知道这样能否行得通。真希望有高手点拨!!!
Re:本国优先权不成立后的处理?
关于优先权是否成立,你想的太多了。别试图把优先权理解为是在后申请之整件申请的优先权,你的问题就完全可以自已解决了。/与原案的方案相同,该方案当然具有优先权(如,因费减原因,先后申请文件完全相同);
/用了原案的一个或多个实施例,该实施例具有优先权;
/如你讲的,二个申请提升一个上位后申请,那么在先申请的技术方案一定是该上位的一个下位,完全可以作为一个从属权项,该从属权项具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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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本国优先权不成立后的处理?
感谢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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